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2號
- 原告
- 永昌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元筠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7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2號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元筠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7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