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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告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
被告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明定,此乃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性質上應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撤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8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個、儲油槽1 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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