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 原告
- 天正國際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倩玉
- 訴訟代理人
- 顏婌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金芸欣律師
- 被告
- 李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明定,此乃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性質上應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撤銷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88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查封灣內加油站之加油機6個、儲油槽1 個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