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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告
嶺川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能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71,985 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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