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興乘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 告 興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原告與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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