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 原告
-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告與被告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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