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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1號原   告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原告與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7,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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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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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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