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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告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原告與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7,

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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