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4號
- 原告
- 劉玉梅
- 被告
- 羅威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威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在先位、備位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內容均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