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笙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憶萍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 被告
- 沐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崇
- 被告
-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船舶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