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原告與被告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