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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告
鑫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鴻紹

原告與被告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9,

4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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