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賴家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金品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361,1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惟其中請求積欠工資24,250元、加班費858,119 元、特休加班費56,459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03,279 元,應徵裁判費11,395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698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92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865 元【計算式:14,563元-5,698 元=8,865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