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5號
- 原告
-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漢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等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 元外
,尚應補繳7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