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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75號

給付拆遷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告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漢源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等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 元外

,尚應補繳7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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