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號
- 原告
-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憲文
- 被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復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