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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張復盛

  • 原告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憲文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復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所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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