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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告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大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原告
大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鐘
原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中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港勤有限公司
原告
德興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4,3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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