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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告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華英

原告與被告郭君傑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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