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 原告
-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華英
人
原告與被告郭君傑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兼法定代理 吳華英
人
原告與被告郭君傑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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