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 告 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華英 人 原告與被告郭君傑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