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974,271 元、退休金2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金額為3,997,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 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399元【計算式:40,600-40,402×1/2 =20,3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