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