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 原告
-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凱
- 原告
-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儒琇
原告與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