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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給付修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原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原告與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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