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 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原 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原告與被告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42,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