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0號
- 原告
- 吳卓穎
- 被告
-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連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最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自行為瑕疵修補之必要行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 元(即原告暫估之修補費用),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