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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6號

返還研發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6號

原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原告與被告鉉鋒企業有限公司、林大益間返還研發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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