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研發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46號原 告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元 原告與被告鉉鋒企業有限公司、林大益間返還研發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