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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5號

出資額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告
蕭恆如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琇律師
被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樊勁宏
被告
被告
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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