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李育信
- 原告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法人、與被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6號原 告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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