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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告
鄭瑞昌即瑞昌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1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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