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原 告 微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菁倫 被 告 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1,650,000 ×2 = 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