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2號
- 原 告
- 微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菁倫
- 被 告
- 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1,650,000 ×2 =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