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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嬿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律師
被告
陳田柏

原告與被告陳田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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