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
- 原告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嬿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安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宏律師
- 被告
- 陳田柏
原告與被告陳田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