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11號
- 原告
- 陳明乾
- 被告
-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章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為由,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等。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