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陳國三
- 訴訟代理人
- 王榮興律師
- 原告
- 黃毓琦
- 原告
- 黃朝宗
- 原告
- 黃鳳琴
- 原告
- 詹黃鳳雪
- 原告
- 趙秋芬
- 原告
- 趙阿輝
- 原告
- 趙阿貴
- 被告
- 翔一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永欣
- 被告
- 人
- 被告
- 劉文欽
劉李美貴
劉栢
劉文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