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號

原告
繫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榮

原告與被告華林軟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