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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告
張全金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告
翔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經理人委任關係自民國102 年3月1日起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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