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楊長倫
- 原告
- 吳后龍
- 被告
-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2 =3,3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