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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告
相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慧麗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01,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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