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柯盛益
- 當事人陳聖明、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陳聖明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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