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坤 原告與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