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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李怡諄柯盛益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 上訴人
    林德璋
  • 被上訴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永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0號再審原告  林德璋 再審被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再審被告  林永豐 李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本院103 年度簡上第301 號確定判決為裁判,又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李怡諄 法官 柯盛益 法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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