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0號再審原告 林德璋 再審被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再審被告 林永豐 李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本院103 年度簡上第301 號確定判決為裁判,又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李怡諄 法官 柯盛益 法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