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號原 告 蔡政德 被 告 吉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