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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號

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蔡政德
被告
吉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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