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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告
楊勝傑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告
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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