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7號
- 原告
- 楊勝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君介律師
- 被告
- 三木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黃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民事第九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