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HONG NGUYEN責任有限公司(HONG NGUYEN COMPANY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ANG MING HU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伊張玉珍即祥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3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