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麗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9,970 元之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449,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