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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謝雨真王琁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穗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依法於10日後即同年10月2 日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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