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穗澎
- 訴訟代理人
- 陳勁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依法於10日後即同年10月2 日發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