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被 告 益百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玉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1月19日由蘇靖雅變更為陳玉琴,然因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然停止,本院遂於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7月 27日判決,惟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陳玉琴因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狀暨所附臺南市政府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核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