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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加計違約金之日期、利率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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