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前開程序費用之請求(見院卷第26頁),是原告所為之變更,要屬聲明之減縮,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文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竑公司)於103 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李清文、黃明珠、李東榮為連帶保證人,分別與原告訂立借款金額各為325萬元、175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9日止之借款契約暨約定書,均約定以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3.03%,計為年利率4.38%,並於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隨之調整,若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上開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若被告未依約清償前述借款本金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而文竑公司於103 年12月19日分別撥用前述借款,共計向原告借款500萬元,詎被告於105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2萬4697元、82萬0991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合約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文竑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見院卷第7頁至13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48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復經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並就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基此,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被告文竑公司為借款人,被告李清文、黃明珠、李東榮為連帶保證人,其等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 ├─┬──────┬──────┬───┬───────┬────────┤ │編│應給付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本金部分 │ │(年息)│ │ │ ├─┼──────┼──────┼───┼───────┼────────┤ │一│152萬4,697元│105年1月19日│4.28% │105年2月20日至│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按前開利率20%計 │ │ │ │ │ │ │算 │ ├─┼──────┼──────┼───┼───────┼────────┤ │二│80萬0,991元 │105年1月19日│4.28% │105年2月20日至│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按前開利率20%計 │ │ │ │ │ │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