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貳佰叁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欄中,關於「80萬0,9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萬0,99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金額漏載「拾」字;而附表編號二應給付金額之本金部分,經核對後,金額應為「82萬0,991 元」,基上,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 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