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上訴人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李芝庭
代理人
上訴人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康定剛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