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
- 上訴人
- 季川實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李芝庭
- 代理人
- 上訴人
- 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康定剛
- 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