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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送達代收人 吳思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7,796.7 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32.715,折合新臺幣為3,526,56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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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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