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送達代收人 吳思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7,796.7 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32.715,折合新臺幣為3,526,56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