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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上訴人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平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51,496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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