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 上訴人
-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平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51,496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