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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曾琳祺
被告
侑立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林志賢
代理人
被告
武艷芳

      林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武豔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武艷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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