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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2,506元(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5,503,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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