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薛東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2,506元(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5,503,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