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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5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告
榮駒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邱啟榮
被告
被告
尤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9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榮駒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3 年1 月15日、
    104 年8 月6 日向原告借款,並邀約邱啟榮、尤冠智擔任連
    帶保證人,三人共同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榮駒企業有限
    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期日向原告動支借用4 筆款項,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260 萬元、140 萬元、210 萬元、90
    萬元,合計700 萬元,並約定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間,其中編
    號1 、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編號3
    、4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6 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均按原
    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9%( 借款時合計為年息5.28
    %)計息,嗣後每滿3 個月利率變動時隨同調整;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逾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
    之違約金。詎被告分別僅繳納編號1 、2 借款本息至105 年
    6 月17日、編號3 、4 借款本息至105 年7 月4 日止,即未
    再依約繳納,依兩造授信契約書第6 條約定,本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3,887,831 元及分別如附表之利
    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契約
    書、原存印鑑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臺幣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銀行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
    細表( 按季) 等為證( 卷第5-24頁) ,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答辯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榮
    駒企業有限公司與邱啟榮、尤冠智既為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
    證人,應就本件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39,911元( 裁判費39,511元、公示送達登報
    費用400元),爰依職權併諭知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借貸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暨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暨計付│
│號│            │            │                │方式              │
├─┼──────┼──────┼────────┼─────────┤
│1 │2,600,000元 │1,029,157元 │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2 │1,400,000元 │  554,157元 │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3 │2,100,000元 │1,613,162元 │自105 年7 月4 日│自105 年8 月5 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計│
│  │            │            │                │付違約金。        │
├─┼──────┼──────┼────────┼─────────┤
│4 │  900,000元 │  691,355元 │自105 年7 月4 日│自105 年8 月5 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計│
│  │            │            │                │付違約金。        │
├─┴──────┴──────┴────────┴─────────┤
│總計欠款本金:3,887,83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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