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5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
- 被告
- 榮駒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邱啟榮
- 被告
- 人
- 被告
- 尤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9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榮駒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3 年1 月15日、
104 年8 月6 日向原告借款,並邀約邱啟榮、尤冠智擔任連
帶保證人,三人共同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榮駒企業有限
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期日向原告動支借用4 筆款項,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260 萬元、140 萬元、210 萬元、90
萬元,合計700 萬元,並約定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間,其中編
號1 、2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編號3
、4 自借款日起於每月6 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均按原
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9%( 借款時合計為年息5.28
%)計息,嗣後每滿3 個月利率變動時隨同調整;遲延給付本
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逾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
之違約金。詎被告分別僅繳納編號1 、2 借款本息至105 年
6 月17日、編號3 、4 借款本息至105 年7 月4 日止,即未
再依約繳納,依兩造授信契約書第6 條約定,本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3,887,831 元及分別如附表之利
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契約
書、原存印鑑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臺幣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銀行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
細表( 按季) 等為證( 卷第5-24頁) ,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答辯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榮
駒企業有限公司與邱啟榮、尤冠智既為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
證人,應就本件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39,911元( 裁判費39,511元、公示送達登報
費用400元),爰依職權併諭知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借貸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暨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暨計付│
│號│ │ │ │方式 │
├─┼──────┼──────┼────────┼─────────┤
│1 │2,600,000元 │1,029,157元 │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2 │1,400,000元 │ 554,157元 │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按左揭利率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3 │2,100,000元 │1,613,162元 │自105 年7 月4 日│自105 年8 月5 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計│
│ │ │ │ │付違約金。 │
├─┼──────┼──────┼────────┼─────────┤
│4 │ 900,000元 │ 691,355元 │自105 年7 月4 日│自105 年8 月5 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
│ │ │ │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計│
│ │ │ │ │付違約金。 │
├─┴──────┴──────┴────────┴─────────┤
│總計欠款本金:3,887,83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