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9號
- 原告
- 陳美嬌
- 原告
- 黃木樹
- 原告
- 吳聰輝
- 原告
- 江安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宏律師
- 被告
- 現代商務旅館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坤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告
- 跨世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坤
- 被告
- 林昱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期日7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請確認聲明第6項所欲開通之「公共樓梯間門鎖」是否
為博愛一路出口如原證6所示鐵門之門鎖,或包含相鄰之玻
璃門?
二、被告創世紀有限公司請提出出租本件大樓外牆所繳納罰款之
證明文件。
三、被告林昱良請提出購買本件大樓13樓,及取得權利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或說明對於本件大樓共有部分是否持有所有權?
四、被告請說明本件大樓電梯為何未停靠地下2樓、8樓?
五、兩造於收受對造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
否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