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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君等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5號返還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

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27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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